“碳排放信息披露”重点政策要求

日期:2022-01-12 阅读量:
  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其中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是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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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点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应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类型: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可参考由各地方生态环境局确定并公布在各地方官网的信息。
 
  管理办法“第九条”阐述了企业名单的报送和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其中明确了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阐明了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意义
 
  《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及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管理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报送、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违规情形及相应罚则,同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